巴生滨海区大演洪氏家族会 PERSATUAN KETURUNAN KELUARGA TAI YEN ANG PANTAI KLANG



 

巴生滨海区大演洪氏家族会
PERSATUAN KETURUNAN KELUARGA
TAI YEN ANG PANTAI KLANG


地址 / ADDRESS :
No 27, Tingkat 2 & 3, Jalan Bunga Pekan 4,
42700,Banting, Serlangor Darul Ehsan.

联络号码:
016-283 4600 (洪海清族长)
电邮地址:
银行户口:

 



巴生濱海大演洪氏家族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
(1) 本會定為: 巴生濱海大演洪氏家族會
國文:PERSATUAN KETURUNAN KELUARGA TAI YEN ANG PANTAI KLANG,
SELANGOR.以下簡稱 "本會"
第2章 注冊地址
No. 130, Lorong 4, Sungai Jarom, Kuala Langat. Selangor Darul Ehsan.
本會以上注册及通訊地址,除非獲得社團註冊官之批准,否則不得隨意更改。

第3章 宗旨/目標
(1)團結與促進大演洪氏家族之間的聯係。
(2)謀求與照顧宗教的福祉。
(3)提供本會用途之購置、抵押、租賃或擁有產業、惟必須符合本會之宗旨。
(4)通過教育基金提供會員子女教育經濟之輔助。
第4章 會員籍
(1)凡年逾21歲大演洪氏家族之馬來西亞公民,品性良好,且住在巴生濱海區,
皆可申請成為會員。
(2)每一份申請入會表格,必責有提議人及附議人簽署后,提交給總務再轉交理事會
審核批准,惟理事會有權拒絕任何人會申請者,無需給予理事解釋。
(3)每一位獲准入會者,必須繳交入會基金及年捐,始可享有會員之義務及權利。
(4)凡在籍之大專院校学生,除非事先獲得其相關院校副校長之書面准許,否則不接
受為會員。
第5章 入會基金、年捐及其他費用
(1)入會基金及年捐必須繳交之款額如下:
(a)普通會員:人會基金RM10,年捐RM10。
(b)永久會员:一次過繳交RM40 。
(2)月捐必須在每月上旬之内繳清給本會財政。
(3)凡會員拖欠年捐逾一年者,將會收到由總務發出的書面通知,在未解決拖欠年捐
時,其將會喪失會員應享的權益。
(4)凡拖欠年捐逾2年者,將自動喪失其會員之資格,理事會於滿意有關會員經已受到通
知之后,可正式採取行動吊消其會員資格。
(5)理事會有權決定喪失會員籍者,倘欲再申請入會,則需重新繳交入會基金及年捐。
(6)會員大會認為有需要時,可以通過籌募特別捐,倘遇會員認捐而尚未繳交,其認捐則
當年捐處理之。
第6章 終止及開除會員籍
(1)凡欲終止會員籍者,必須在14天前以書面通知,且須繳清拖欠之款額。
(2)倘若任何會員不遵守章程及破壞本會名譽者,將會被開除其會員籍或中止其會員籍
一個期限。惟理事會尚未執行有關紀律行動前,會員必須提呈書面解釋原委,抑或
會員大會接受有關會員之上訴,並撤消理事會之決定,恢復其會員籍。
第7章 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出席的會員人數,必須是會員總人數之半數以上抑或理事會成員之2倍,則
為有效。
(2)凡會員大會未達上述指定法定人數時,理事會必須在展延30天內再舉行召開大會,
倘逾半小時後, 仍然無法達到法定人數,會員大會可以召開,惟不得修改章程及作
出任何涉及全體會員之決定。
(3)常年會員大會必須在每年4月之前召開,惟財務報告必須備妥(截止每年12月31日之
全年報告)及提呈工作報告如下:
(a)接納會務報告
(b)接納財務報告(經查賬審核)。
(c)選舉新届理事及推選查賬2名(3年一度)。
(d)其他事項
(4)總務必須在14天前將全年會員大會文件冊(包括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一併寄發給
全體會員及張貼在會所以供會員閱覽。
(5)特别会員大會有需要时,可以召開。
(a) 理事會認為事關重大時​​;
(b) 凡有1/5會員總人數要求,且誌明原由及目的時,可呈函給本會總務以便安排之
(6)會員要求之特别會員大會,必須在接到其來函的日期計起,30天内務必召開。
(7)特别會員大會召開14天前,總務必須將通告及議程寄發給全體會員。
(8)依據第7章⑴及(2)章節適用於特別會員大會,且特别會員大會在指定時間超逾半
小時仍然未達法定人數,則會議宣佈流會,6個月内不得再召開,而後以同樣理由
要求召開,并将不受理。
(9)總務必須在常年會員大會或特别會員大會後,将會議之決定,儘速寄給全體员。
第8章 理事會
(1)常年會員大會,每3年選舉1次,選出下列理事會各職委:
• 1名會长 • 1名副會長
• 1名總務 • 1名副總務
• 1名財政 • 1名副財政
• 7名普通理事。
(2)本會的理事職委及執行人員必须是馬来西亞公民。
(a) 凡欲成為理事,其會齡必須有一年,同時不足會齡者在會員大會選舉理事時
,不能有投票權。
(3)上述理事職委必須由一人提議,一人附議,然后在會員大會中投票選出,所有職
位任期3年,皆可蟬聯得續任之。且獲得多數票者中選,所有理事任期3年,連選
得蟬聯。
(4)理事會之職權是負責處理及安排本會日常事務,並依據會員大會之決定,處理本
會會務。理事會之行事必須服以會員大會之決定,絕不能違背之。理事會必須在
常年會員大會上公告常年會務報告。
(5)理事會最少每3個月召開 —次會議。會議通告必須在7天之前寄發給全體理事。會
長個人或不少過4位理事的聯函要求下,可召開理事會。理事會議的法定人數為逾
半之理事出席。
(6)如有任何事須需要理事會決定而理事會議又無法召開,總務可以書信方式獲得理
事成員的決定。惟在理事會之決定尚未被認可接受之前,必須遵守以下條件:
(a) 有關問題必須在致全體理事函中詳細的加以說明之。
(b) 至少獲得半數以上之理事成員之同意或反對有關之建議。
(c) 其決定必須通過表決且獲得多數票通過,一切之決定必須在理事會議時,總
務說明,確認並記錄在會議案中。
(7)舉凡理事成員連續3次缺席會議,且未有充份理由,则當自動離職論。
(8)倘遇理事成員離職或逝世時,理事會可將候補理事遞補其空缺,抑或倘遇候補理事
不接受時,理事會有權推舉一名會員以填補空缺,一直到下次會員大會。
(9)理事會可以指示總務或其他理事執行本會之會務, 如認為重要,可委任管理員及職
員。理事會可以因工作疏忽,不忠實,不盡職,拒絶執行理事會之決定或其他有損本
會利益之因素而暫停或革除有關管理員或職員之職位。
(10)如認為重要,理事會可成立小組委員及指定任何理事執行特別任務。
第9章 職權
(1)會長在任期間,將成為所有會員大會及理事會議之主席, 確保會議進行順利, 會長
必須簽署已覆准之會議記錄,在表决時,如票數相同, 會長擁有決定之一票, 會長
必須與總務及財政聯署本會銀行支票。
(2)副會長是在會長及署理會長同時缺勤時,負責有關之職務
(3)總務必須依據本會章程負責本會之行政職務,執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議決案.除
了賬目及有關錢財賬務外,總務也負責處理書信往來,保存所有書信及文件,保管會
員記錄簿,記載所有會員的姓名,出生地及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職業,僱主姓名及
地址等項目。總務必須出席所有之會議並為會議作記錄,並聯同會長及財政連署銀
行支票,同時在會員大會后的60天內,將大會文件及記錄呈報社團註冊官。
(4)副總務在總務缺勤時,代攝其職務。
(5)財政負責本會所有關錢財之事務,並保存所有有關錢財來往之賬目,確保其正確無
誤,同時興會長及總務聯署銀行支票。
(6)副財政在財政缺勤時,代行其二作。
(7)普通理事協助執行一切受指定之事務。

第10章 財務開支
(1)可以支付一切會務行政開銷,包括薪金,查賬會計费等, 惟不得支付會員被法庭宣
判之罚款。
(2)財政不能收存現款逾RM1000 ,逾1000/=則必须存入由理事會指定本會名義之银行
户頭。
(3)所有支票必须由會長及財政聯署,方為有效。倘遇上述任何一人缺勤時,理事會可
以另選他人填補之。
(4)所有開支逾RM1,000/=,必须得到理事會議之批准,逾 RM 10,000/=, 則必须得到會
員大會之允准, 惟少過RM1,000/=,會長,總務及財政即可批准。
(5)在財政年結束后,財政必須儘速準備好有關年度之財政收支報告,以供查賬審查,查
核之財務報告須交由來屆會員大會核准,而報告之副本須張貼於本會會所,供閱覽
(6)本會之財政年度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第11章 查賬
(1)選出2位非理事會成員為查賬,任期3年,連選可續任之。
(2)查賬必須查核本會全年之財務報告,並向會員大會證實或報告。查賬在其任期内,
可應會長之要求,隨時皆可查核本會之賬目,並向理事會報告。

第12章 產業
(1)所有產業必須注册在本會名義下,以及所有涉及本會產業必須由應屆理事會之會長
、總務及財政代表本會簽署有關之文件。
(2)本會之產業不得變賣,轉讓或典當,除非事先獲會員大會之同意及授權。

第13章 章程之詮釋
(1)在會員大會之后,理事會可對本章作出詮釋。如屬重要,事會可以决定一些不包括
在本章程内说明之事項。
(2)除非違反或與會員大會所議决的原則不一致,理事會對會員們所做出之决定, 將是
最后的决定:除非會員大會議决更改之。

第14章 顧問/名譽主席
倘若理事會認為需要,可以委任適合宗親為本會之顧問1名譽主席,惟該項委任建議
須獲得有關宗親的書面覆函同意。

第15章 禁例
(1)不能在會所進行任何性質之賭博游戲,如牌九、天、十二支、三張、二十一點、
三十一點、吃角子機等。
(2)本會或其會員,不可從事阻擾商業或物價,或從事於1959 年職工會法令所指之職工
會活動。
(3)在未獲得有關當局批准前,本會不可利用本會,理事,理事會或會員名義進行“彩票
活動”不論其是否只限會員。
(4)本會不得將1966年社團注册法令第2節所说明之“利益” 給予其會員。

第16章 修改章程
除非會員大會通過,否則本章程不可随意進行修。修改章程,必須在會員大會通過
后, 提呈給社團注册官申請,有關修改只可在社團注册官批准后,方為有效。

第17章 解散
(1)本會可在一個特别會員大會中,由最少五分之三會員總人数的出席者贊成通過后,
自動解散。
(2)如本會以上述方式加以解散,本會之一 切負債及其他負擔,必須加以清還, 剩餘
之財產,應7根據會員大會之議决案處理。
(3)有關解散之后,必須在14天内,通造呈報給社團注册官備案。
 
 
UNDANG-UNDANG BAG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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